本帖最后由 炒饭 于 2014-12-15 22:22 编辑
关于孩子出事儿时候父母作为监护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先说今天的案例,12岁的孩子被伤,律师说,双方都有责任。我想问,受害方承担什么责任?联通公司在公共场合施工留下烂尾工作,是否进行安全设施防护?公园负责人作为公共场合负责人又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孩子作为受害方,为什么还要承担加害方的责任?看到律师的解答,我真的想呵呵。
踢馆子就踢馆子吧,只是有些事情必须得说出来。
这个是上个月刚听到的案子,a市一孩子调皮,被水利局的高压线电死了。
案子很简单,一句话就能概括。可是麻烦有两个,第一,被告是谁?第二,监护人也就是孩子爸妈有没有责任。
在起诉时候,水利局为第一被告人,电业局为追加被告。这个暂且不谈,今天着重强调一下,在判决结果中,孩子父母应不应该承担那百分之十的责任。
一般潜意识里都会认为,父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监管不力。潜台词即为,人家孩子都没被电死,就你家孩子,这就是父母监管不力!那么问题也来了,如果自家孩子一个感冒发烧骑车摔倒,是不是也要埋怨父母孩子监管不力?换句话说,就是你这个做父母的,你没注意你就活该自己承担责任。
那么再来看一个案子,李某13周岁,因为与同学发生口角而将同学打成了轻伤,父母被判承担责任。这个责任的承担,是毋庸置疑的。
两个案子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孩子作为当事人,所担任的角色不一样。在第一个案子里,孩子是一个受害方,被侵权方。第二个案子里,孩子是侵权责任方,侵犯了他人的责任,存在一个受害第三方。
这就是最大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法条中规定了,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监护人责任是对人的替代责任,是针对被侵权第三方的替代责任,父母替孩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监护人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被监护人犯错,监护人本身没错,但是监护人承担责任)。
(3)监护人责任的确定受行为人财产状况的制约。
(4)监护人责任以公平责任为补充。
(5)对于成年监护制度,我国民法尚未建立,本条留出适当空间。
那么回到第一个案子里,这个孩子的父母承担那个百分之十的过错责任,未免有些冤大头了。
第一,作为高空高压危险设置的,水利局,电业局是否尽了安全保障?是否设置相应的保护措施?不仅仅只是一个警告牌,而是设置相关的隔离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二,孩子作为受害方,父母应该做的是维护孩子的权益,而不能是莫名其妙的就被承担了个监管不力的过错方,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是针对的第三方受害人。何况,孩子是行为能力人,而非无行为能力人。在侵权责任中,因为孩子不是行为责任能力人,所以由推定监护人担责。
第三。父母存在监护失责,能否因此而过失相抵!首先,监护人是因为失职,“当为而不为”,所以对被监护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加害方,对被监护人是“不应为而为”,故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何来过错相抵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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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提醒各位父母,孩子犯了错,该批评时候是得批评。可是,当身处是非之中,并不是所有过错,都是由孩子和父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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