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成区大气污染治理,为市民营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我市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登封市区建成区(嵩阳办、中岳办、少林办)。
二、治理标准
(一)取缔一切占道露天烧烤食品行为。
(二)取缔一切啤酒广场、美食城露天烧烤食品行为。
(三)严禁市民在整治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进行自助烧烤食品行为。
三、经营烧烤标准
从事经营烧烤食品必须在室内进行,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必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四、处罚依据
(一)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违反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场地除外。
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露天烧烤食品,应当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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