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登封多以门当户对,身世庄田为基础。实行包办婚姻,遵照“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按十二属相,不犯冲穿者,方能订婚。然后再由男方择定吉日“过帖”转告媒人。男方属相写在庚帖上,送交女方,女方属相书写后,交给男方。互换后各执一纸,作为凭证,这叫订亲。男女双方年过17岁举行结婚,先由男方择定吉日,再转告媒人,并送应书、通知女方,准备嫁妆。届时男方用花轿迎娶并于前天晚上,由引礼人偕新郎在祖先牌位前,演习“九叩”礼或“二十四叩”礼。第二天早饭后,锣镜鸣放在前,鼓乐紧跟。“引礼”“夹毡”者随后,新郎端坐轿内前往女家迎娶。饭后新郎披绸戴花,骑马前行,换新娘坐轿随后,女方有几人送客,路过大街、村庄有亲友摆“贺桌”庆贺。到家后面向喜神落轿,由二女搀扶新娘骑鞍过 乘 撒 喜 钱。新郎新娘在中宫院内拜天地。男端麦斗入洞房。翌日新娘由长者引导到近族家认“自己”。三天后,夫妻同去娘家“认亲”。
建国后,颁布了新的婚姻法,废除包办婚俗,实行婚姻自由,旧的婚嫁方式,亦随之逐渐消失。
解放初期,仅用女客二人,步行或骑马前往女家迎娶。其它繁杂礼仪,全部革除,不收礼、不待客,俭省节约。
1975年后,送礼待客之风,逐渐兴起。1981年有用汽车迎娶新娘到家,放鞭炮、撒喜钱,入洞房就算完事,还有收礼待客、大事铺张的包场电影,以示欢庆。
另外也有旅游结婚的,男女双方到外地旅游结婚,还有男到女家落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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