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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9条第2、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存在具备哪些情形,应当准予离婚?5634 作者:惠更好666 帖子ID:35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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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不看智慧登封,都不知道登封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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