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第三者插足,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双方签订协议,房、车、孩子归男方,男方给女方10万元,女方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现在协议期马上到期,男方却一分钱不给女方。根据他的性格推测,打官司后如果他还是不给钱,怎么办才有利于女方?如果打官司,女方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资料?
回答:协议离婚后,男方应当履行离婚协议,不履行的,女方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他履行。
首先,男女双方离婚登记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协议,男方具有向女方支付10万元的义务。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女方有权要求他履行。但由于离婚协议不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所以需要先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男方履行离婚协议。
其次,若起诉对方履行离婚协议,则需要在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年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并准备相应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以包括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男方出轨的证据、协议约定的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男方名下银行卡账户等。
最后,拿到判决书后,女方再申请强制执行即可。如果判决之后对方仍不支付相应费用,可以到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男方名下的财产。如担心对方提前转移财产,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此外,尽管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协议不能免除女方作为母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故如果男方就此起诉,女方有可能仍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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