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一)执行范围。经营范围属于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民航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等五个特困行业的有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执行方式。有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向当地供电企业申报,经当地发展改革委认定后执行。
(三)执行标准。对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该电力用户当月应收电度电费(不含基本电费、力调电费、偏差考核费,下同)的95%结算,现执行居民生活(含合表)、农业生产电价的用户不参与优惠。
(四)执行时间。原则上自2022 年6 月1 日起至2022年8 月 31 日止,执行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静态管理的市、县,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可调整用电阶段性优惠政策实施时间。
享受用电阶段性优惠的特困行业用户第一批名单进行公示。如有疑问,请咨询我市供电营业厅或拨打62816666供电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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