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医疗纠纷,医院被骚扰、纠缠、攻击的案例不计其数,医务人员对此无可奈何,但受影响的绝不仅仅只是医院,相关行业一样会备受纠缠。看看他们,也许就会觉得“战壕中”还有着一些默默承受的“战友”。

案例回顾
患者柳某,男,59岁,因与三家医院存在医疗纠纷于2010年诉至法院,2011年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三家医院的诊疗行为鉴定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并分别明确三家医院过错程度;患者的伤残等级,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参考、后续医疗费用参考、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等级。为此,柳某向鉴定中心缴纳了鉴定服务费23500元。2个月后,鉴定中心向法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指出:
首诊医院对患者未采取“无张力血管重建”以及在病房内实施全麻手术等医疗过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血管吻合术后再断裂以及术后感染的概率,与患者术后感染、晚期截肢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
第二家医院在接诊患者后未果断实施截肢手术,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患者术后感染的病程,增加了相关费用,参与度为10%。
患者在转入北京第三家医院后进行了截肢手术,诊疗行为不存在过失。
患者左下肢膝上截肢构成五级伤残。
针对后续配置残疾辅助器具,鉴定中心列出了包括大腿假肢、轮椅、拐杖、坐厕椅、洗澡椅等器具,并给予参考价格。
柳某在收到司法鉴定书后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对鉴定中心提出书面质询,鉴定中心对此出具了书面的回复意见。在收到回复意见后,柳某再次申请复核及补充鉴定的申请。
2013年鉴定中心召开了复核鉴定听证会,在听证会后5天,柳某致电鉴定中心认为各家医院病历均有造假,认为不能只依据院方病历记录做鉴定。在没有获得“满意”的回复后,柳某到北京市司法局投诉鉴定中心,并威胁鉴定中心要求鉴定人必须按照他的要求去做,否则要去各级部门上诉。
由于柳某的反复纠缠,鉴定中心向一审法院出具了“关于柳*与三家医疗机构损害赔偿纠纷司法鉴定有关情况的汇报”,称因不能满足柳某的要求,鉴定人出具的任何复核意见都会遭致缠诉、上诉,故鉴定中心提出终止复核鉴定,希望法庭理解。
一审法院最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做出判决,判决两家医院根据参与度赔偿柳某的损失,驳回了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柳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最终被中院驳回。
2017年,柳某多次到北京市司法局投诉鉴定中心,反映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造假、违规收取鉴定费、超范围鉴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等。2017年底,司法局做出书面答复,表示无法确认鉴定中心存在故意欺诈、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确认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所附司法鉴定许可证与原件制式不符,但鉴定中心具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许可证,拥有司法鉴定资质;同时确认多收了鉴定费用1150元,已责令鉴定中心限期整改。
2018年,柳某将鉴定中心诉至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鉴定中心赔偿鉴定服务费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500元,并承担诉讼费。法院认为鉴定中心是受法院委托的鉴定人,通过鉴定来确认医方有无过错是患方的举证责任,二者之间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柳某的起诉。柳某随即上诉,北京市一中院最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同样举步维艰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果解决方案不能让患方满意,医方多数都会被送上法庭,特别是在北京这种医疗资源相对丰富的大城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多数都要经历一个过程叫做司法鉴定,而这个鉴定结果就是决定医方赔偿责任大小的关键。毕竟法官并不是专业人士,需要患方举证自己的损害结果和医方侵权的事实,这都需要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于是,医疗纠纷中除了医方、患方、法院、医调委,还有了一个重要参与者——鉴定机构。虽然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司法局,但其中负责医疗损害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却也算是同行——法医。相对于临床医生,他们对人体解剖、疾病的生理病理过程、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得更加深入。
虽然鉴定申请书是患方提交的,鉴定项目是法官和患方沟通后确定的,鉴定后鉴定意见书最终是直接寄给法官的,而患方需要提出质询或传唤鉴定人出庭都需要经过法官,但鉴定机构依旧摆脱不了患方的纠缠。
一旦患方发现想要法院判决赔偿更多的钱,关键不在法官而是鉴定中心后,鉴定机构也会被推向风口浪尖。只不过,医院被打砸、医生被辱骂还常被报道,鉴定中心却在默默承受。也许因为有了司法局作为主管部门,患方能够稍微收敛,但辱骂、纠缠、威胁也常常发生。
北京某鉴定机构资深鉴定人曾举例说明了工作的窘境。某被鉴定人申请伤残鉴定,因为鉴定结果不能让“被鉴定人”满意,鉴定机构被反复骚扰,鉴定人被纠缠、威胁。在持续数月后,“被鉴定人”仍旧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在鉴定中心大闹,威胁要自杀。鉴定机构反复解释,伤残鉴定有严格的标准,没有主观因素的参与,因此无法鉴定成更高的伤残级别,最终,被鉴定人从鉴定中心楼上一跃而下,鉴定中心被数十名家属围攻,动用了司法局的关系并且赔钱才了事。经此一事,鉴定中心接案件非常谨慎,对当事人要求多、沟通难的案件基本上都会选择退件处理,真心不敢接。
近些年,鉴定中心被投诉、被起诉的案件层出不穷。当医疗损害案件终审判决后,起诉鉴定中心变成了患方获得赔偿或启动再审的另一种渠道。这一渠道能不能实现目的暂且不论,但是却会像损害医疗行业一样,损害鉴定行业,医生寒了心,法医也会寒了心。

医院、患者都不领情,鉴定人真心很冤
看到本案的鉴定意见,作为医生可能觉得鉴定意见对医方不公平。作为断肢再植手术,本身风险就极大,术后并发症较多,成功率有限。并且,患者初诊医院为河北省一家二甲医院,医疗条件和诊疗水平都有限,术后感染常常不能避免。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中心给出了50%的责任程度已经很高。并且,第二家医院没有截肢直接转入北京三甲医院,就被判10%的责任,也赔了不少钱。
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的鉴定是患方提出了,鉴定中心为患者考虑到了方方面面。安装假肢可以走路,走累了可以坐轮椅,有个拐杖更方便,上厕所有坐厕椅以防止家里没装马桶,洗澡时坐洗澡椅,3~5年更新,还包含假肢训练费。而患者并不领情,分析原因,是因为鉴定中心认为在给患者配备了方方面面后,患者应该可以自理。因此,没有支持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请求。相对于辅助器具,护理费和治疗费就是个无底洞。
鉴定人明确医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已经是达到了主要责任的标准。同时,对后续需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具都详尽地描述,给出较高的参考价格和较短的使用年限,比如轮椅4000元/台,5年更新,应该是个电动轮椅了。鉴定人已经为患者考虑得很周全了,给出参考价格就避免了患者需要在实际费用发生后通过再次起诉的方式获得赔偿,保证了患者的利益。而同时,没有支持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就是没有把两家医院拉入到天价赔偿的漩涡中。
鉴定人的苦心,已经发挥到极致了,平衡两方面的利益,可往往,两面都不领情。于是,很多鉴定中心开始抵触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特别是一些疑难案件,不接为妙。

困境中,法官寸步难行
说完了鉴定机构,再说说法院。原来总以为法院也归司法局管,后来才发现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以维护其权威地位。作为司法系统重要的一环,法官应该是权威、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实际上,法官的苦、法官的难,你根本想不到。
在下判决的时候要顾忌法律原则、社会效益、原被告利益,很多时候需要做思想工作解决问题,很多法官需要家访,给原被告调解,否则别想顺利结案。判决书交原被告前都不敢提前告知结果,要不可能出现不取判决的结果。案件堆积如山,但结案率、文书写作合格率一样也不能少。
法官好在是在法院办公,入门案件,有法警维持秩序,相对安全。但当事人反复要求“沟通”,不接待不行,答复不满意不行。被辱骂、被投诉也算是家常便饭,还有被当事人追打的情况也曾出现过。
很多法官不愿意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因为案件专业性太强,审理时间长,最后结果怎么判患方都不满意,情绪往往容易激动,而身体又不怎么健康。于是,法官说不得、劝不得,判决难下。
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忍让、退缩、委屈求全不能解决问题,一但案件结案了,其结果可能影响之后千千万万的案件。
“依法治国”,公平公正地司法,维护司法者的权威地位,捍卫法律的尊严,才是对医患双方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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