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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询问证人有哪些要求?
日前,登封市纪委监委在调查石道乡农业服务中心郝某案件时,发现郝某在担任石道乡农业服务中心林业负责人期间,将部分群众的林补资金和粮补资金汇入由其实际控制使用的李某和郑某银行账户中,用于非法网络赌博,监察机关需要向李某和郑某等进行取证。那么,监察机关应当如何询问作为证人的李某和郑某?
郝某作为一名乡镇干部,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职务犯罪。为尽快查清其违法违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询问证人。
“证人”,是指知道监察机关所调查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活动要符合监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具体程序、要求等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且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另外,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登封市监察机关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对李某、郑某进行了询问,获取了郝某实际控制使用他们银行卡的相关证据,使该案件得以快速审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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