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聚焦精准扶贫,支持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促进共同富裕,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登封分局发布社会保险行业扶贫政策,其中困难群众参加社保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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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为180元,另外各级(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补贴不低于480元。其中,属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其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剩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经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等人员,其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即个人不需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养老保险方面,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贫困人员和缴费困难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困难群众参加失业保险也可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创业补助等相关政策。
社会保险行业扶贫的有关政策
一、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的相关政策
(一)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优惠政策
2018年度个人缴费为180元,另外各级(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补贴不低于480元。
属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其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剩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经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等人员,其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即个人不需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的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通过门诊医疗待遇报销。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出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市级(或二类)45%、县级(或一类)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65%;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居民,可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对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合规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有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目前我市有27种“门诊规定病种(慢性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27种分别是:
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型心脏病(非隐匿型者)、高血压病(伴器官损害)、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结核病、肺间质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慢性丙型肝炎、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视网膜静脉阻塞、高脂血症、前列腺增生(中、重度)、血管性痴呆、肾病综合征、抑郁症(中、重度)、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3、申办“门诊规定病种(慢性病)”流程是:
(1)符合上述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经我市一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当于本市同类别非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可选择一家具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该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连同参保人员有关资料(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单等),报送各乡镇农合办统一上报。参保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个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2)门诊规定病种每年申报、体检、鉴定两次。上半年经专家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当年7月1日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下半年经专家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其中“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可随时申请。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治疗参照(郑人社医疗〔20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门诊规定病种(27种)、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10种)患者实行按月申请,同时申请门诊规定病种、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不在进行体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鉴定结果完成确认,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门诊规定病种(27种)、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10种)患者实行按月申请,同时申请门诊规定病种、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不在进行体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鉴定结果完成确认手续,确保符合鉴定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及时享受门诊相关病种待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合规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5%。
(3) 经办机构组织门诊规定病种专家鉴定后,鉴定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符合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的,发给《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
4、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政策,城乡居民如果患有以下60种重特大疾病,其中住院病种33种、门诊病种27种,可以按规定享受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限价标准报销,不设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是80%、70%、65%;门诊腹膜透析报销比例是85%,其他门诊病种报销比例是80%。
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清单:1、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中危组;2、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3、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4、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5、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6、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7、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8、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9、主动脉缩窄;10、发乐氏四联症;11、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12、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13、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14、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15、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16、唇裂;17、腭裂18、乳腺癌;19、宫颈癌;20、肺癌;21、食管癌;22、胃癌;23、结肠癌;24、直肠癌;25、急性心肌梗塞;26、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27、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28、耐多药肺结核;29、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30尿道下裂;31、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32、发育性髋脱位;33、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
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清单:1、终末期肾病;2、血友病;3、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4、Ι型糖尿病;5、甲状腺机能亢进;6、耐多药肺结核;7、再生障碍性贫血;8、苯丙酮尿症:经典型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9、非小细胞肺癌:肿瘤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敏感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一线治疗;接受过化学治疗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治疗;10、胃肠间质瘤;11、HER2阳性乳腺癌;12、晚期胃癌;13、Ⅲ/Ⅳ期鼻咽癌;14、外围T细胞淋巴癌;15、晚期肾癌;16、胰腺神经内分泌瘤;17、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18、肝癌;19、甲状腺癌;20、多发性骨髓瘤;21、前列腺癌;22、多发性硬化;23、黄斑变性;24、肌萎缩侧索硬化;25、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26、特发性肺纤维化;27、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5、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按标准报销,一年内最高报15万元。报销比例如下:
医院类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
300-1000元80%;
1000元以上90%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
(县级)
600
600-3000元65%;
3000元以上75%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
(市级)
1000
1000-5000元60%;
5000元以上70%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省级及省外)
1500
1500-8000元55%;
8000元以上65%
6、大病保险政策
我省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居民患大病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自己负担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标准再给予报销。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其中: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
根据豫人社〔2018〕21号文件规定,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享受大病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即起付线由1.5万元降至0.7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7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由50%提高至8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至85%,10万元以上由70%提高至95%。
7、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凡是我省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条件之一的,还能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低保户、困境儿童。
困难群众住院除享受基本医疗费、大病医疗报销,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费用超过3000元的,还按以下规定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报销;15000---50000元(50000元)部分按80%报销;5000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没有封顶线。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1、目前,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困境儿童等参保居民,在我市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持社会保障卡(参保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入院手续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医院收存社会保障卡(参保证)、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出院后可在所住的定点医院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按规定“一站式”结算,个人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参保居民需要到参保地以外医院住院的,需要通过参保地具备转诊资格的医院转诊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如果就医的医院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可以直接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如果不是,出院结算时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然后持发票和住院病历等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手续。
2、 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享受的相关政策
根据豫人社〔2018〕8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
(1) 缴费时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①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豫人社【2018】8号文,缴费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取消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缴费档次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贫困人员和缴费困难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②政府补贴。对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年缴200元补65元,年缴300元补70元,年缴400元补75元,年缴500元补80元,年缴600元补90元、年缴700元补100元,年缴800元补120元、年缴900元补140元、年缴1000元补160元,年缴1500元补190元、年缴2000元补220元,年缴2500元补250元、年缴3000元补280元,年缴4000元补310元,年缴5000元补340元。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1月1日,《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郑政文〔2009〕316号)出台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尚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不用缴费,也可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自参保的次月起,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的优惠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构成,支付终身。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丧葬补助费,按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发放调整。
1、 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含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个人连续缴费满15年,个人每多缴1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月加发基础养老金3元,补缴年限不计入加发基础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符合条件者从认定的次月起执行。
2、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参保的高龄老人,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每月补贴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每月补贴10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每月补贴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补贴300元。所需资金,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4、 丧葬补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待遇。参保缴费满15年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死亡时,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所在村民组或社区应当在其死亡的次月起3个月内向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1200元;按上述领取养老金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政府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根据国家、省要求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补贴、丧葬补助费除中央、省补贴外,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3、 困难群众参加失业保险可享受的相关政策
(1) 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4.5%的,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岗位的参保单位依申请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的50%。对使用或招用困难群体的企业,要主动作为,积极宣传政策,鼓励企业申报。
(2) 帮助贫困劳动力提升职业技能,对2017年1月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职工,凡失业保险缴费达到36个月以上,发放400-2000元不等的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贫困职工在申请发放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时,拨付比例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情况下补贴金额上浮30%。
(3) 尽快实现贫困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于贫困失业人员要建立登记,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进行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再就业能力,实现就业的按照规定提供就业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
自主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经核实后,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创业补助5000元。
(4) 推动企业招用贫困失业人员就业,对企业实行安置补助。对于招用贫困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每签订一年有效劳动合同补助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目前标准为1376元/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标准。
政策咨询电话:0371--6281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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