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大金店的付某2年前养了一只牧羊犬,他对这只狗非常宠爱,平时到哪都带着,2014年12月17号,付某的这只狗生病了,于是他就骑着摩托车带它去看病。
但是当他们看病回来的时候,付某的摩托车轱辘没气了,于是付某就只能推着自己的摩托车,而这只小狗就跟在他后边。
当他们走到大金店金东村路段的时候,付某听到了摩托车失控的声音,接着一辆摩托车就直接从他的后边冲到前面,等他反应过来的时候,那名骑摩托车的女士已经摔在了路上,而自己的那只狗也被撞出了很远,半天才缓过来劲。
看着心爱的小狗被撞伤,付某和摔倒的陈女士发生了争执。当时的路人看到眼前的情况也拨打了120 ,并且也通知到了陈女士的丈夫。
当陈女士丈夫到现场之后,陈女士也给他说了事情的经过,她的说法是,当她路过狗的旁边时,付先生的这只狗企图要往她的摩托车上扒,结果才导致她摔倒。
显然,双方的说法并不一致,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抓紧时间救人才是最重要,双方把陈女士送到了医院,医院的结果是,腿部以下骨折。
陈女士的丈夫说,事情发生之后,付某没有去医院给他们拿过一分钱的医药费,所有的医药费全都是自己出的,一共花了四万多块钱。
但是付某说,狗在这次事故之后没多久也去世了,狗是他自己的,他承认有责任,不是自己不去医院看病人,而是对方一直让拿钱,让他无法接受。
后来双方在赔偿的问题上没有协商好,2015年1月21号,陈女士一家将付某告上法庭。
法院执行局综合组组长 马娟: 在本案中,付某作为狗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自己的狗具有约束义务,但是他却放任自己的狗在道路上自由的奔跑,从而与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但是陈某,驾驶者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她没有,所以对她自身的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6年2月25号,法院判决付某赔偿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各项费用三万六千多元。
但是付某对这个判决结果并不满意,2016年4月13日,他将这个案件上诉到郑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11日,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来的判决。
法院判决生效之后,付某并没有及时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于是陈女士一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付某依然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后来被法院强制执行进行了拘留。
现在,养宠物的人是越来越多了,而因为宠物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也不在少数。养宠物没错,但是在养的同时一定得看好自家的宠物,否则出了事,宠物的主人们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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