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现就登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嵩阳街道办事处、少林街道办事处、中岳街道办事处全部辖区,嵩山风景名胜区、林区全区域,为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循下列规定:
(一)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以其他形式携带、邮寄、托运烟花爆竹。
(三)宾馆、饭店、婚庆服务等经营者、物业管理等,应当书面告知消费者和业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教育监管,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七、在禁放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携带、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安监、交运等严肃依法处理。
八、嵩阳、少林、中岳三个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辖区居(村)委会开展广泛宣传、同时履行巡查、制止、报告等职责。市综治、公安、安监、供销、交运、住建、教体、工商质监、房管、民政、环保、商务、卫计、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禁止燃放效果。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201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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