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1.南都讯 记者周松柏 5月6日深夜12时左右,在湛江吴川市城区一桥面上,一名年仅14岁的少女被十余名男子半路拦截,掳至僻静处,惨遭性侵。该女子称,她先后被带到3个地方,前后遭十余人轮奸。昨晚,吴川市官方称,警方已抓获一名17岁的犯罪嫌疑人,其余涉案人员正在全力追捕中。
2.2012年12月22日晚,操某某、方某、程某、操某在鄱阳县田畈街镇辉煌宾馆开房后觉得无聊。操某某便提议找个女的来玩,方某就提供了其女友宋某的电话号码,并约宋某出来吃夜宵,宋某经不住劝说,随后来到该宾馆。之后,操某某、程某、操某、方某不顾宋某的反抗和哭泣,先后与宋某发生性关系。经查,被告人方某、程某均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宋某刚满14周岁。
3.2013年3月13日,在修水县竟然先后有两名女中学生惨遭轮奸。截至记者发稿时,记者从修水县公安部门了解到,3名嫌犯,已有2人被捉拿归案,当地警方正全力搜捕另一名犯罪嫌疑人。
4.2012年12月23日,蓝田县三官庙镇初级中学13岁的女生小华(化名)像往常一样在寝室休息。没想到两名男子持刀闯进宿舍将她劫持到校外,她惨遭多人蹂躏。
近几年幼女本“同学”、“哥哥”、“男朋友”、“叔叔”、“伯伯”、“爷爷”性侵的案例不断曝光,人们在口诛笔伐“教育”的缺失的时候,往往忽视了自己的责任。确实,中小学生未成年少女、幼女被性侵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的缺失,但我们不要忘记:教育是系统工程,它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的有机配合。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教师,父母管教的失职是女孩子失足被性侵的主要原因,父母对女孩子缺乏管教、约束,乃至放任自流,不仅纵容了她们的恶习,更让她们与不良孩子及社会恶少同流合污、蝇营狗苟提供了机会,众多的案例都说明这一点。
社会中的腐败分子不仅贪恋权钱,还贪恋女色,津津乐道于“破处”、“买春”;机关要员、乡镇干部、警察叔叔等的有恃无恐得不到惩治,不断的助长着恶习。网络、电视、报刊“无痛人流”——“未成年无痛人流——3分钟无痛人流(3分钟搞定)”得不到遏制,让懵懂的女孩们无所顾忌。
教师在“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禁令下,根本不敢管教学生,如果有严厉的说教和劝谕,就可能被冠上“心罚”的“罪名”,即使是臭名昭著的人也“不得开出学生”,鱼目混珠,好孩子一个个一步步走向深渊。更不要说对学生进行性教育了。
种种原因综合,女孩子们结伙外出、肆意在外留宿、物以类聚而人以群分,错误的不到及时的修正,变态的心理得不到及时矫正,结果也就在预料之中。为了不在有更多的悲剧,特编辑如下案例,期望为人父母、为人师长、为民公仆之辈从中引发一些教训或启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评析: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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